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4-09-15 10:31:36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市教委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委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建设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为核心,扎实推进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加强传统优势学科,扶持交叉学科,培育新兴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市教委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市教委负责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题、负责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教委社科项目是市教委面向天津市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以重点学科和重点研究基地为主要依托,以解决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提升天津市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学术水平为研究内容的项目。(二)一般项目以申请者个人根据天津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问题为研究内容 主要资助经过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研究,具备一定前期研究成果预期能产生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项目。鼓励申请人从实际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
 
第六条 市教委社科项目申报工作由市教委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发布项目的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第七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统筹规划、分层设计、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工作。(一)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重点项目申请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一般项目申请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纳境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资助。(四)申请人所在学校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五)坚持1人申报1项的原则。申报者不能同时申报2项(含2项)以上市教委社科研究项目。未完成市教委社科项目者,不能申报新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者,方可进入通讯评议及专家评审程序。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项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二)项目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三)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项目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一)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二)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课题组成员。 (三)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教委社科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一)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二)重点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在2个月内组织开题论证,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市教委科研处。(三)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一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市教委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一)中期检查由市教委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 (二)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应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重点)项目”字样。
 
第十二条 市教委社科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一)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市教委批准备案。 (二)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市教委批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三)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八)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九)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市教委社科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题,履行必要的结题手续。 (一)一般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依托学校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校外同行专家组成;重点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市教委组织,以会议方式进行。通过鉴定后,并报市教委备案。(二)项目最终成果验收标准:1.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发表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在国外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发表在市教委科研处编印的“中文重要核心刊物”1篇及以上。2.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以正式出版的成果结题。3.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应用部门提供的评估鉴定证明,并有1篇以上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国外学术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三)项目结题材料:《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等,上述材料加软封面装订,一式3份,由学校科研处汇总向市教委报送。 (四)市教委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题者,盖章通过,并将验收结题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一)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二)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重点)项目资助”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三)重点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市教委每3年对重点项目组织评估。重大项目由鉴定专家在打分和投票基础上确定成果等级。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教委社科项目。
 
第十八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市教委社科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重点项目结题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学校审核后报市教委。市教委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二)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三)项目责任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由依托学校择优上报市教委。对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四)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市教委。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市教委科研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原2003年印发的《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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