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2014-09-18 13:35:59   来源: 点击:

    为提高学院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科研项目质量,促进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高等教育法》等。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科研工作,是满足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的需求,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科研工作是学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学院的学术水平、教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要坚持服务社会、面向地方、面向行业,充分发挥学院的优势,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学校承担研究项目的实力,大力推进科研成果向教学的转化工作。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积极参加各类科学研究活动;对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科研管理是学校科研工作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强化科技管理基础工作,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研部为学院科研管理职能部门。
第八条 科研部科研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院科研工作规划的制定;
(二)负责纵向、横向科研计划、课题指南的公布;
(三)负责学院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检查、鉴定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
(五)负责科研成果、资料归档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与院外各级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七)负责科研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请、实施、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科研队伍管理工作;
(三)负责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
(四)负责科研项目鉴定和结题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项目科研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认定
科研项目按类别分为纵向项目、学院项目和横向项目三类;按级别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局级、含学院级项目和横向项目五种。
第十一条 项目类别
(一)纵向项目。指由政府部门(或受政府部门委托)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项目、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和厅局下达的项目;
(二)横向项目。指合作项目(包括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与外单位合作项目)和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三)学院项目:学校设立的研究计划项目以及学生科技活动项目等。
第十二条 项目级别
(一)国家级项目。由我校主持申报或参加申报、经批准获得资助并有经费下达到学院财务账户的国家审批项目。
(二)省(市)部级项目。由我校主持申报、经批准获得资助并有经费下达到学院财务账户的省(市)部审批项目。
在原单位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项目并调入学院的教职工,在项目主管单位办理完项目转入我院的正式手续并有科研经费直接拨到学院,视为相同等级项目。
(三)局级项目。由我院主持申报、经批准获得资助并有经费下达到学院财务账户的市属局委办审批项目。
(四)学院级项目。由我院组织的院级项目。
(五)横向项目。有经费到达学院财务账户的横向项目。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请程序
(一)项目申请必须符合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二)申请者根据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选题并填写相关表格;项目负责人对表格所添写内容进行审核,并组织项目组进行论证初审;内容应包括:选题是否符合指南和本部门学科发展方向、项目的可行性、科研队伍是否合理、预期成果能否完成、论证是否完整、引用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等;
(三)完成初审的项目,由本部门加盖部门公章,并将本部门的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科研部;
(四)科研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草拟学院推荐意见;
(五)科研部根据申请情况,必要时将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组专家进行申请评审,并拟定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
(六)科研部将申请材料及意见,报主管院长或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签章,并加盖学院公章,统一上报。
第十四条 院级科研项目申请程序
(一)课题组根据通知及课题指南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选题和填写相关表格;
(二)项目负责人填写申报书,并报送系(部)进行评审,填写推荐意见,系(部)负责人签章和加盖部门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科研部;
(三)科研部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院内专家组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并在学院内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主管科研院长批准正式公布。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时,项目承担部门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报科研部审批。
对由于出国、病休等原因离开岗位超过半年的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由科研部上报计划下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课题负责人的更换、调整,如未获批准,可办理项目的中止、撤销手续,并追回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研究内容、进度要求、预期目标完成科研任务,并按时做好鉴定、验收、评审、结题工作。
科研项目一经确定,不许擅自改换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及研究成果。如遇特殊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改意见的书面申请,经科研部同意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项目名称、研究内容、计划期限、经费预算、最终成果形式、课题组主要成员、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完成前向科研部提交书面申请,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部上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变动申请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变更的,结题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根据各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项目的中期、年度检查,上级有关部门在审核该项目的研究内容、计划进度、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后,核准拨付下一期的经费。对未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中期检查报告》的项目,而影响科研经费缓拨、迟拨甚至不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六个月提交书面“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部审批;纵向项目须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每个项目只能办理一次延期。
第二十条 因故需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课题组写出总结报告、做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
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科研部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项处理,追回课题组人员因立项所获得的各种奖励并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此外,从做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报各级项目,学院还将给予通报。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协议要求完成任务,如果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并签订延期合同,方能延期,延期合同须交科研部备案。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原因(出国、病休、调动等),需委托给能胜任的人员负责,须经项目委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报科研部。

第五章 项目的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根据任务来源,向有权组织鉴定的部门申请鉴定和结题验收。不按规定办理或项目完成较差者,三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立项申请。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鉴定和结题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各类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由科研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请程序:
(一)课题组按要求准备好规范的鉴定和结题验收材料,并填写鉴定申请表;
(二)项目负责人将经初审合格的鉴定材料和鉴定申请表格报送科研部,进行形式审查;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材料,科研部在二周时间内报送组织鉴定部门审批,并联系相关事宜;
(四)经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指定的表格文件,负责做好所有的鉴定准备工作;
(五)鉴定由科研部负责组织协调进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确保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六)鉴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科研部完成资料归档和成果登记工作;
(七)鉴定费用均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院级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一般采用同行专家函审方式进行,由科研部组织实施。其结题验收程序为:
(一)科研部将对课题组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通过形式审查的材料,科研部根据项目所属学科遴选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三人组成专家组;一般聘请本院同行专家两人,聘请院外同行专家一人;
(三)评审资料专家组成员进行独立评审;最终结论依据函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课题组有提供样机或样品、软件演示、答疑等义务;
(四)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科研部准予结题验收;
(五)已结题验收的项目,由科研部对成果进行编号和资料归档,并向课题组发出结题通知;
(六)课题组接到结题通知后,应进行成果登记;
(七)评审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按项目合同书执行。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一)科研经费由科研部与财务部共同管理;
(二)各种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保证科研正常进行;
(三)经批准的项目,科研部根据批准文件,填写批准立项意见和资助金额,科研部负责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并通知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四)科研部报财务部为每个项目建立经费账号,实行一项一本,并在《科研经费本》上加盖科研部及财务部公章;
(五)由科研部通知课题组,每次经费到款计入该项目科目下,列入学院当年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列入学院当年度科研经费,经费计入到负责人《科研经费本》;
(六)《科研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和使用;
(七)报销程序,按现行财务部规定流程,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科研立项,各级项目暂不提取管理费,如上级部门另有规定,则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取的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全部用于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章 成果管理与转化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任务合同书中的规定完成中期和最终研究成果,并在发表或出版时注明项目级别、名称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条 通过鉴定和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主要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著作(译著)、正式授权专利以及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天津市实施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细则》规定要求的成果,应按照程序到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进行成果登记。
成果转化办法按照天津市科委《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专利申请与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所形成的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的所有权归学院所有。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成果登记制度。对所有科研成果(含未列入本院科研管理范畴的项目)均须及时在本部门以及科研部进行登记,否则不能作为职称评审和科研奖励等方面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时间:二〇〇八年五月
上次修订时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本次修订时间:二〇一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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