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2014-09-15 10:42:35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和发展,促进艺术理论研究工作提高水平,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紧密围绕我市文化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研究探索,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践,为天津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对于促进天津市文化艺术发展的重大研究课题应该予以重点资助。
第三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关注基础为原则,面向全市文化艺术团体的研究人员,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团体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四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由天津市文广局组织成立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市文广局领导下,负责全市艺术科学研究规划、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是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艺术研究所,规划办主任由天津市艺术研究所所长担任。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
  1、草拟全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各项重大规章制度,报领导小组审定;
  2、提出全市艺术科学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报领导小组审定;
  3、组织全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4、提出全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5、具体管理、监督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
  6、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讨活动。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七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指南的制定,应在征求全市各文化艺术研究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规划办提出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发布。
  第八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要突出我市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积极探索中央对天津城市定位的文化定位与战略布局,积极探索京津冀一体化的文化融合与创新,努力探索体现先进文化和民族特色的艺术发展规律,加强天津文化发展战略、天津文化发展史等理论和对策研究。
  第九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事关天津文化艺术发展急需的重大课题,可以特别委托项目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特别委托项目主要适用于题材重大、多学科、多部门协同攻关的研究项目;不宜公开组织的研究项目;市委、市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凡我市文化艺术工作者、文化艺术科研人员和热心于文艺科研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根据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指南的选题范围,向规划办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30天。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统一报市规划办,多部门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天津市有固定工作,具备进行艺术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已承担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和国家社科、教育学等项目且尚未完成结项的承担人,当年不得申报。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对申请人作如下限定:(1)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申请。(2)与已出版或准备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不得申报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4、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申请人在项目获准立项后及项目研究期间要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一般指专著)未办理结项手续以前不得出版,违反规定擅自出版者视为自行终止相关资助协议;成果鉴定为不合格或有信誉不良记录者,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5、课题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项目只允许确定一个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具有组织指导整个课题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对该项目经费有最终支配权。
  1. 项目负责人对课题组成员选定要审慎,项目立项后,不能随意增减人员(一个课题组的成员包括负责人在内,原则上专著不超过3人,研究报告不超过4人,系列论文不超过3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规划办,并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规划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组专家由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聘任,每届根据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规划办负责组织全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分为初审、复审、终审三个阶段。初审是指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与申报内容进行审查;复审是指由随机选出的专家分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复审一般采用双向匿名的通讯方式评审;终审是由专家组成评审团对复审结果做出最终审定。终审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对进入终审的项目(一般有超过立项数量20%的项目进入终审)进行评审。评审团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方能生效。终审结果报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批准立项的,由市艺术科学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自发布之日算起,研究报告、系列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2年,专著为3-5年。专著一般不少于10万字,研究报告不少于3万字(需公开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必须是课题负责人,其中核心期刊1篇),系列论文不少于2万字(需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3-5篇,课题负责人任第一作者不得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新版)、南京大学CSSCI来源核心期刊目录(新版)所收录期刊。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评审专家在受聘期间,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评审。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审资格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项目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规划办委托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检查情况与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检查年检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规划办检查。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应该拨付余款。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已完成项目数量、质量、成果出版、成果获奖、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方面撰写年度检查综合报告,报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条  课题组确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但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专著的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即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只允许变动一次,人员调整不超过2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根据经费情况和课题难度可以由低往高调,例如研究报告可以变更为专著,但专著不能变更为调研报告);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
  9、撤销项目;
  10、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规划办予以撤销项目:
  1、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应用性研究课题只获准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课题只获准延期三年,到期仍不能完成;
7、立项结果发布之前就已出版或发表的成果,立项时间与出版时间不相符;
8、严重违反财政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验收结项
 
 
  第二十三条  为科学评估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鉴定后方可验收结项。成果形式以专著结项的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鉴定的方式。规划办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二十五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规划办建立相应的鉴定专家库,以备组织鉴定时随机挑选。鉴定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者担任。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超过2人。
  3、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4、鉴定组织者需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鉴定结项时对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的项目,可由鉴定结项管理部门汇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反馈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需向规划办提交鉴定申请报告,报告须提供鉴定专家组建议名单、鉴定时间及组织方式,待规划办同意后,方可实施。
  2、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3、鉴定组织者要对《鉴定结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须符合立项申请的设计标准。
  4、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手续。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项材料要符合下列条件:
  1、鉴定获得通过,并符合程序;
  2、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3、最终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4、鉴定和结项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
1、《鉴定结项书》一式三份(一套原件,两套复印件,每套含“专家鉴定意见表”)。
  2、两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2套)。
3、年度检查表1份,鉴定专家推荐表1份,如有成员变动需提供变更说明1份。
4、以上材料电子版。


 
第七章 成果出版与宣传
 
 
  第三十条  凡正式出版的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管理办法,并标注“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对外公布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及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艺术科学研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规划办、各课题组和各有关科研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管理与使用按照《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二〇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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